来源: 四川省商务发展事务中心 发布时间:2017-02-23 00:00:00
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 ,实行营改增之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为核定征收方式的,计算方式从2016年5月1日起发生变化,采用“经费支出法”计算,计算方式为:
第一步:将经费换算为收入:经费支出金额÷(1-核定利润率)
第二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核定利润率
第三步:计算企业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法定征收率(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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